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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全面加快我镇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及城镇化进程,增大招商引资力度,全面实现“产业富民,旅游兴镇”的奋斗目标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: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内已有的和新引进的所有经济组织、经济项目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: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,镇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,镇长任组长,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,镇党政办、文化旅游办、财政与经发办、村镇管理办、工商所、派出所、卫生院、供电所及电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(另行下文),下设办公室(招商引资办公室),办公室设在镇文化与旅游办内,分管副镇长兼办公室主任。
第四条: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:
一、贯彻落实上级招商引资工作指示精神;
二、制定本镇招商引资计划;
三、督促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;
四、做好招商引资有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:
五、协调处理招商引资相关问题;
六、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招商引资工作任务。
第三章 投资与审批
第五条:各类投资者均可以下列形式进行项目投资:
1. 创办投资经营开发项目;
2. 创办合资经营开发项目;
3. 创办合作经营开发项目;
4. 购买项目开发股份分成;
5. 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。
第六条:鼓励投资者对已有项目进行提高改造、鼓励对旅游业的投资开发。
第七条:凡到我镇的投资项目,在接到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后,由镇政府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。
第四章 投资环境
第八条:保证良好的治安环境,保证项目建设不受干扰,顺利进行。
第九条:引进投资项目属重点保护项目,享受优惠政策,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及收费外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。
第十条:投资者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,必须服从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,保证依法运营。
第十一条:镇外来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由镇政府负责协调“四通”(水、电、路、电话)。
第十二条:外来客商来本地办企业,其家属和子女的临时户口、子女入学、入托等,由镇政府统一协调解决。
第十三条:属重点投资项目,可在以上基础上,一事一议,给予特殊优惠。
第五章 优惠政策
土地优惠政策
第十二条:镇外投资者在本地兴办各类企业,需征用土地的,除农民集体土地价款及上级相关收费外,免收镇本级一切费用。
第十三条:镇外投资者凡在本地实施农业项目,镇政府集中规划提供用地,除法定的农民补偿款外,土地方面的其它费用全免。
第十四条:各类土地使用年限均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。
税费优惠政策
第十七条: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,免征前两年企业所得税(财政返还),第 3 — 5 年减半征收;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 70 %以上,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;投资于农业开发、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的企业,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期满后的 10 年内,仍可享受 15 — 30 %的税款免额。
第五章 奖励政策
第十八条: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自 10 万元以上,按资金到位额的 3 %予以奖励(由使用方提供)。引进资金必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,使用年限超过 5 年。
第十九条:对引进无偿投资(捐款)用于基础建设的,由使用方一次性奖励引荐人资金到位额的 5 %。
第二十条: 为我镇提供有益经济信息被采用后,根据效益大小,一次性给予 1000 — 5000 元奖励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:投资开发其它具体事宜及本办法不尽事宜,客商与镇政府协调解决。
第二十二条: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相抵,按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: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九条:外来投资企业要依法经营,照章纳税,严格履行所签合同条款,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。
第二十条: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、经营中要切实保护好环境,合理开发利用资源,严禁制造或销售假、冒、伪、劣产品和非法音像书列及开设色情、博彩业。
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,维护员工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须按月向镇招商办报送相关报表。
附件下载:招商项目指南 |